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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南京市居民医保缴费政策

日期:2023-05-10 14:56:27

  南京大学生参加医保改为按学制缴费 标准提至460元

  南京将调整2015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门诊医疗等相关待遇,老年居民、其他居民的筹资标准比2014年提高60元,学生儿童的筹资标准提高20元;居民医保报销待遇水平也随之提高。南京市居民医保制度2007年实施,目前全市预计有超过110万市民参加居民医保,其基本医疗需求得到保障。此次南京市政府对2015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作出调整,并对居民医保相关政策继续完善。记者从市社保中心了解到,明年1月起,南京还将实施大病保险,覆盖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所有参保人员。

  老年等居民缴费提高60元,学生提高20元

  老年居民筹资标准由780元/人·年,提高至84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440元/人·年,个人缴费400元/人·年;其他居民筹资标准由780元/人·年,提高至84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360元/人·年,个人缴费480元/人·年;学生儿童筹资标准由460元/人·年,提高至48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360元/人·年,个人缴费120元/人·年;大学生筹资标准由420元/人·年,提高至46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360元/人·年,个人缴费100元/人·年。

  居民医保门诊待遇提高,门诊大病种扩大

  自2015年1月1日起,“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门诊报销费用段由200—800元调整为200—900元。门诊大病病种范围也随即扩大,门诊大病病种中“肾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扩大到器官移植术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按现行门诊大病待遇支付。

  不同人群的缴费和补贴方式

  参保学生儿童父母所在单位的补助也有所调整:参保学生儿童个人缴费部分,其父母所在单位按“男单女双(年份)”每年补助50%,即每年报销60元,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大学生参保人员原先是由按学年缴费调整为按学制缴费。从2015年度开始,新入学的大学生报到时按学制年限一次性办理参保缴费,其医疗待遇享受期为入学当年的9月1日起,到毕业当年的8月31日止。因转学、退学等原因不能继续享受南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退还所余学年个人医保缴费部分。

  本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内可按大学生参保规定继续参加当年度南京市居民医保,按大学生当年缴费标准缴纳半年费用,自缴费到帐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参保居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孤儿等低收入人群,个人不需缴费,由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市医保中心提醒,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参保居民可在每年的12月25日前将下一年度医保费预存到有社保代扣关联关系的工商银行卡中,由工商银行统一代扣,从2015年1月1日起享受2015年度医保待遇。未按规定时间缴费或未足额缴费的不享受明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参保居民医保缴费年限与待遇水平挂钩。”相关人士强调说,参保缴费第1年,其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医疗费用,一年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29万元。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每增加1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万,最高可增加到36万元。如果中断缴费再次参保的,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第一年重新计算。

  南京提高2015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个人缴费有调整

  从南京市政府和财政、社保等部门独家获悉,南京将调整2015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门诊医疗等相关待遇,老年居民、其他居民的筹资标准比2014年提高60元,学生儿童的筹资标准提高20元。筹资标准提高了,意味着居民医保报销待遇水平也将随之水涨船高。据悉,目前南京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约110万人。明年1月起,南京还将实施大病保险,覆盖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所有参保人员。

  2015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上调

  凡具有南京市城镇户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未覆盖到的各类城镇居民,都可以按规定申请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及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了养老退休手续但无能力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居民,也可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据介绍,2015年度南京居民医保筹资和财政补助标准分别为:

  老年居民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780元提高至840元,其中,财政补贴由400元提高到440元,个人缴费由380元提高到400元。

  其他居民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780元提高至840元,其中,财政补贴由320元提高到360元,个人缴费由460元提高到480元。

  学生儿童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460元提高至480元,其中,财政补贴由340元提高到360元,个人缴费不变,仍是120元。

  大学生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420元提高至460元,其中,财政补贴由320元提高到360元,个人缴费仍为100元。

  参保居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孤儿,个人不需缴费,参保费用由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大学生参保调整为按学制缴费

  本次参保政策调整,有一项大变化,就是将大学生缴费方式由按学年缴费调整为按学制缴费。从2015年度开始,新入学大学生入学报到时按学制年限一次性办理参保缴费,其医疗待遇享受期为入学当年9月1日至毕业当年8月31日。因转学、退学等原因不能继续享受南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将退还所余学年个人医保缴费部分。

  南京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内可按大学生参保规定继续参加当年度南京市居民医保,按大学生当年缴费标准缴纳半年费用,自缴费到账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提高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门诊待遇

  从明年1月1日起,将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门诊报销费用段由200~800元调整为200~900元。这意味着,扩大了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门诊基金支付费用段范围,门诊能多报销了。

  同时,还将门诊大病病种中肾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扩大至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按现行门诊大病待遇支付。

  调整参保学生儿童父母所在单位补助规定

  对参保学生儿童个人缴费部分,其父母所在单位按“男单女双”每年补贴50%,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新生儿3个月内参保享“报销追溯”

  “宝宝出了黄疸、新生儿肺炎,医药费怎么报销?能不能和产妇的费用一起享受医保报销?”常有新爸妈们咨询这类问题。南京市社保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宝宝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和产妇的费用混在一起报销,必须分开。特别提醒,孩子出生后,家长要及时去为孩子参加居民医保。新生儿除可申请办理明年度城镇居民医保外,也可同时按规定申请办理今年度的居民医保。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新生儿”是指出生后到办理参保登记时不足12个月的婴儿,家长可在婴儿出生12个月内,携带户口簿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新生儿”参保手续。“新生儿”每年6月30日(含)前参保的缴纳全年费用,7月1日(含)后参保的缴纳半年费用。“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办理参保并足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也就是说,其在缴费前发生的医疗费用,都可以事后补报销;出生3个月以后办理参保并足额缴费的,从缴费到账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鼓励连续参保,一年最高能报36万元

  根据规定,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参保居民可在每年的12月25日前将下一年度医保费预存到有社保代扣关联关系的工商银行卡中,由工商银行统一代扣,从2015年1月1日起享受2015年度医保待遇。未按规定时间缴费或未足额缴费的不享受明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特别提醒,参保居民一定要连续及时缴纳参保费,因为居民医保缴费年限与待遇水平是挂钩的。参保缴费第1年,其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医疗费用,一年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29万元。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每增加1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万,最高可增加到36万元。如果中断缴费再次参保的,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第一年重新计算。

  医保参保人员明年可享大病保险

  昨天了解到,截至去年底,南京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已分别达到83.1%和73.1%。 但是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为了减轻参保人员大病医疗费用负担,南京将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大病保险制度,保障对象包括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大病保险政策并未对病种予以限制。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大学生为一个学年),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职工医保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居民医保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个人自付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予以支付。

  南京以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确定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现暂定为2万元)。对起付标准以上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具体办法如下:

  职工医保:2万元以上(不含2万元,下同)至4万元(含4万元,下同)部分,支付60%;4万元以上至6万元部分,支付65%;6万元以上至8万元部分,支付70%;8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支付75%;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80%。

  居民医保:2万元以上至4万元部分,支付50%;4万元以上至6万元部分,支付55%;6万元以上至8万元部分,支付60%;8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支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70%。

  有关人士表示,目前,南京城镇居民医保是有最高报销限额的,但明年大病保险实施后,当参保人员个人自付费用超2万元时,将自动进入大病保险。大病保险不设报销封顶线,医疗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大病保险的实际报销比例将高于50%。据悉,南京将建立大病保险结算系统,保障参保人员本地就医直接刷卡结算和异地就医“一站式”报销服务,个人不用先垫付后报销。

  据悉,明年大病保险制度实施后,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原住院医疗费用二次补助政策将取消。民政部门将做好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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