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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国办发〔2013〕35号和黔党办发〔2013〕8号文件精神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厅发〔2013〕19号)

日期:2023-05-10 14:56:27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黔党办发〔2013〕8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职能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统筹,推动工作机制建设

各地要始终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就业工作首位,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优化就业经费支出结构,加大地方政府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投入。要对照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目标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和分工,强化跟踪问效和年度考核工作,做好工作统筹和协调,建立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搭建工作基础平台,形成开展工作的长效机制。严格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一把手工程”要求,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负主责,就业工作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进一步健全和发挥好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的作用,及时研究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扶持鼓励政策统一协调,工作实现正常高效运转,不断巩固和发展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局面。

近期内,,集中开展一次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和相关工作情况的检查梳理,弄清政策落实推进的重点、难点、盲点,形成解决问题的工作思路和方案,努力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为全面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格局的形成和长效工作机制奠定基础。

二、推动形成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的制度保障

(一)做好公务员乡镇培养计划统筹实施的各项工作。自2013年起,选调生和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统一纳入公务员乡镇培养计划。每年,各级公务员考录和就业管理部门,要会同组织、编制管理部门,做好省、市、县三级机关新增考录职位80%人员到乡镇、村级组织和基层派出机构工作的统筹安排,在计划拟订、考录流程、人员派遣和跟踪管理保障等方面形成全省统一的工作局面。同时,自2013年起,每年省、市、县三级国家机关需要补充的公务员名额,80%从具有3年及以上乡镇或村工作经历的公务员中进行遴选或选调。。各级公务员和就业管理部门要根据新的政策格局,建立新考录到基层工作人员数据库,会同编制管理部门建好省、市、县人员编制和进出人员台账,加强信息建设和管理,为省、市、县遴选、选调工作开展提供准确综合信息保障。

(二)确保乡镇事业单位人员补充计划工作平稳运行。按照黔党办发〔2013〕8号文件规定,2013年,、“乡镇特岗医生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进行总体整合,统一合并为乡镇事业单位人员补充计划,对到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将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纳入乡镇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各级人社部门要对计划实施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编制、教育、卫生、团组织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乡镇事业单位空编空岗情况,组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确保每年10000人左右招聘计划的落实。同时,鼓励省、市、县各级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到乡镇帮助工作或挂职锻炼;鼓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面向乡镇事业单位选调工作满3年及以上的人员。各地要简化审批手续,缩减工作流程,促进各类基层事业单位人员正常流动,尽快实现省、市、县、乡各级人才和信息上下联动互通。

(三)确保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或村就业保障政策的落实。自2013年起,对在乡镇行政机关(含事业单位)或村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每月按本人基本工资的20%发放基层工作津贴;对到乡镇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类工作的高校毕业生,适当放宽评聘条件。在乡镇行政机关(含事业单位)或村工作时间满3年及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其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省属院校的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黔财教〔2009〕114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补充说明的通知》(黔教助发〔2012〕22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由省级财政实行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市(州)属院校的由市(州)级财政进行保障,为确保市(州)属高校毕业生与省属高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未制定该政策的地区,人社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加快推动制定本市(州)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办法。

三、全面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资金保障政策

(一)全面兑现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奖励补贴政策。从2013年起,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每吸纳1名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登记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500—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结算,缴费基数以上一年在岗社会平均工资的60%测算,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进行返还。补贴范围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及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为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当月起的12个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一次性奖励补贴标准各地按照黔党办发〔2013〕8号文件明确的范围自行确定。社会保险补贴及一次性奖励补贴办理办法各地另行明确,所需资金由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二)优化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全面兑现创业扶持奖励政策。各地要统筹调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占比,优化支出结构,落实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的资金奖励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具体操作办法。从2013年起,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或毕业当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领办创业项目,带动就业并与其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经工商部门年检通过,可向工商营业执照上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人社部门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奖励,所需资金由就业专项资金列支。从2013年起,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或毕业当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创办企业,经营场所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签订的租用协议在1年以上且实际经营半年以上的,经工商部门年检通过,可向工商营业执照上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人社部门申请每月300元标准的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实际月租金低于3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时间从工商登记注册当月起计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由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三)全面兑现失业补助金政策。对我省户籍,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毕业当年底未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实行失业补助金发放制度。申领时间为毕业后第二年1-6月,向户籍所在地人社部门进行申领。失业补助金标准为高校毕业生户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90%,但不得低于同级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由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失业补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高校毕业生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制定。

(四)全面兑现求职补助政策。从2013年起,毕业年度内,我省户籍经县级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以及外省籍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的,可在毕业年度内享受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500元,所需资金由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五)全面实行宽松的创业贷款扶持政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1〕96号)、《贵州省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贵银发〔2010〕4号)的规定,不受户籍所在地条件限制,在创业地申请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或微型企业“3个15万元”扶持政策。各地要降低门槛,创新抵(质)押和反担保形式,对参加创业培训有创业项目、创业场地、启动资金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机构可联合放贷银行对其进行评估授信,建立诚信高校毕业生档案,试行反担保免除,使更多具有创业潜质和意愿的高校毕业生享受金融扶持政策,实现创业愿望,不断培育和壮大市场主体。

四 、协调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相关政策

(一)协调落实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和企业吸纳就业的税收减免政策。各地要强化信息收集手段和政策协调,对当年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20人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产业发展项目符合专项资金要求的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以贴息为主、补助为辅的方式予以优先支持;要协调税务部门切实落实符合条件的商贸型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高校毕业生的税收减免政策。

(二)协调放宽创业准入政策。各地要与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开展协调互动,在落实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中,尽量降低门槛,制定具体办法放宽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市场准入,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申办企业不受出资额限制、注册资金可分期到位、允许将符合经营条件的家庭住房、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等政策。各级政府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继续实行2年内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提供落户服务。

(三)积极开展创业税收减免政策宣传协调。各地要加强税收政策的学习了解,做好窗口服务和创业政策引导,多层次、多形式地与税务机关联合开展创业税收政策的宣传,提高政策的知晓率和执行度,努力营造鼓励创业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和政策局面。按照黔党办发〔2013〕8号文件要求,协调税收部门尽快实现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广覆盖。

五、全面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

(一)确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专项活动目标任务。按照人社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实施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在全省范围内组织16所国家级和省级重点技工院校、30家有实力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技能培训、企业上岗前培训和创业培训,使其掌握就业或创业的专项技能和实际能力,培训合格率力争达到90%以上。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符合条件的机构参与实施技能就业专项活动,明确目标责任,制定工作方案,推动工作开展。

(二)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技能培训。各地要根据本地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开发需求大、就业前景好、高校毕业生认可度高的培训项目,及时向社会发布本地区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要充分发挥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组织有培训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对企业拟录用的高校毕业生,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培训机构,重点开展以定岗培训为主的上岗前培训,按规定给予企业或培训机构相应的培训补贴。

(三)深入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各级要积极运用培训资金政策,指导并协同高等院校把创业培训纳入教学计划,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强化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力度,不断加强在校学生的创业理论知识、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同时,根据高校毕业生的特点和需求组织专门培训机构(含高等院校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社会化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规范使用大学生版创业培训教材,制定符合高校毕业生特点的培训方案,组织优秀师资开展创业培训,增强其创业能力。从2013年起,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调整为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各地要按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四)完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制度。各地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积极面向高校开展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宣传咨询活动。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向省级人社部门申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各级要结合就业专项资金实际,做好规划和工作方案,落实好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六、全面深化制度建设,精心推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一)加快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制建设。各地要加快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整合步伐,尽快建成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尽快建立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系统,实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信息联网和贯通;在各级人力资源市场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一站式’服务窗口,简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档案托管、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一系列服务。加强与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的沟通合作,建立定期座谈制度;加强职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及时发布就业需求信息和社会宏观就业吸纳动态;适时组织规模适度、针对性强的专场招聘会;加强就业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建设,逐步实现与高校校园网互联互通,同时以地级城市为单位,建立招聘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实现辖区内招聘信息联网共享。深入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每年,各市(州)人社局长以及企业人力资源经理进校园宣讲分别不少于2人次和4人次;支持高校实行校企对接,开展有针对性的校园招聘活动,校园招聘活动方案报经属地人社部门审核认可,可纳入同级公共就业服务大型专项活动项目给予经费支持。

(二)全面推行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制度。各级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要为毕业年度内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户籍不在本地的高校毕业生)开放办理求职登记或失业登记手续,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纳入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人员实名制动态管理。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就业失业登记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流程,统筹考虑非本地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非本地户籍高校毕业生有在异地就业意愿的,可到各级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专门窗口办理失业登记或求职登记(办理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书以及就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各级工作部门要予以支持和鼓励,大力推动人才自由流动格局的形成。自2013年起,省级人社部门将与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实现应届高校毕业生综合信息的交接。省级人社部门将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毕业生信息,按照户籍地分解至各地。各地要充分发挥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作用,加强调查核实,掌握本地户籍求职的毕业生就业服务需求和未回当地就业的毕业生基本情况,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政策宣讲和服务。

(三)积极推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示范基地和创业培训孵化基地建设。各地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要纳入当地创业服务体系,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 “一条龙”创业服务。大力推行典型示范带动工作,结合实际,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的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示范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加大工作力度,组织实施好“五个一工程”,为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全力落实“五个一工程”各项规划。

(四)强化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各地要将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工作对象,摸清情况,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服务和重点推荐,并按规定落实好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认定,按照《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厅发[2010]33号)规定执行。对残疾高校毕业生,要配合残联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落实企业按比例吸纳残疾人就业政策。

(五)加大就业见习工作力度。各地要积极调整就业见习组织派遣方式,及时将有就业见习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见习工作对象范围,确保能够随时参加。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以企业为主体建立并拓展一批见习基地,大力开发就业见习岗位,县级至少建立1家就业见习基地承担本地就业见习任务。进一步规范见习管理,加强见习期间的跟踪指导、考核监督、安全管理,提高见习质量。认真落实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补助政策,各级人社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及时对应提高见习补助标准。

(六)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预警监测制度。2013年起,省级人社部门将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高校毕业生就失业监测制度,进行市场需求预测和信息发布。对应省级部门工作机制的要求,各地要加强与属地高等院校的联系,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对接机制,超前谋划重点产业相关专业设置和培养计划;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的应急预案;落实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进展情况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月报制度;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舆情监控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回应、引导网络舆情,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健康、有序运行。

(七)大力促进就业公平,加强劳动权益保护

各地要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性别歧视和其他各类就业歧视。加大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附件:《高校毕业生就业目标体系》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