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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大纲解读讲义》

日期:2023-05-18 23:00:13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大纲解读

  一、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1. 类型

  (1) 注册商标具有下列四种情形,由商标局宣告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

  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A. 违反《商标法》第10条(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B. 违反《商标法》第11条(不能获得注册的标志);

  C. 违反《商标法》第12条(缺乏显著性或者具有实用、美学功能性的立体形状。即使经

  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也不能获得注册);

  D.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注:是指以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交

  伪造的申请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取得商标注册等情况)。

  (2) 注册商标具有下列七种情形,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

  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权人不受五年时间的限制。

  A. 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二款(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

  B. 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三款(侵犯注册驰名商标);

  C. 违反《商标法》第15条(因业务关系抢注未注册商标;抢注被代理人的商标);

  D. 违反《商标法》第16条第一款(商标含有虚假地理标志);

  E. 违反《商标法》第30条(与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F. 违反《商标法》第31条(违反以先使用为补充的先申请原则);

  G. 违反《商标法》第32条(侵犯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知名未注册商标)。

  2. 法律后果

  (1) 商标权的消灭具有溯及力。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

  专用权视为自始就不存在。

  (2) 对已经执行或者履行的判决、决定、合同原则上无溯及力。A、对于无效宣告

  前人民法院已经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均不具有溯及力。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B、例外:若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3) 自无效宣告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

  不予核准。

  二、 商标侵权

  1、 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法》第57条、第58条、《商标解释》第1条、第2条、《商

  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

  2、 商标权的限制

  (1) 不侵权的情形(《商标法》第59条)

  A、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正当使用)

  B、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正当使用)

  C、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

  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有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志。(先用权)

  (2) 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A、 注册商标3年未使用,并且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受到其他损失的,侵权人不承担

  赔偿责任。(《商标法》第64条)

  B、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商标法》第64条)

  C、 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只承担停止侵害、销毁侵权物品等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商

  标解释》第2条)

  三、驰名商标的宣传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违反前述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