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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两年内降至10%以内,用工单位过渡期2年

日期:2023-05-18 23:00:13

目前,有一些单位滥用劳务派遣工,致使劳务派遣人员占到单位人数的百分之三四十。人社部出台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3月1日起将实施,这一现象有望得到解决。昨日省人社厅专家对该规定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处长楚瑞秦说,此次明确规定,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单位有两年的过渡期,在未控制到规定比例之前,用工单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楚瑞秦说,派遣工在用工单位遭遇工伤,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由劳务派遣机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除非破产等原因,不得将派遣工退回劳务派遣机构。

  对于派遣工的社保问题,《规定》明确要求,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派遣工参保,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机构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缴纳社保,如果没有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进行代缴。

  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有关人员介绍,派遣工在没有工作期间,社保由派遣机构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给派遣工缴纳企业应付部分社保费。(记者周艳涛)